借贷活动的风险提醒100条

Outshine 2018-11-14 | 阅读 2285

 

这100条借贷活动的风险提醒,是南京中院法官用了半年时间,多次走访基层法院,召开条线座谈会搜集案例,并通过每周一次的法官会议分析、总结、提炼而成。

该指引内容全面,不仅覆盖一般借贷关系中应注意的风险问题,还重点对非法集资、P2P平台、套路贷、小贷公司、银行借款中的风险问题进行了提示和防范,特别是针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违法犯罪行为,明确了识别、防范和惩治的方式。

一、借条签订

第1条 借款人准备借款时要多问自己:为什么要借款;向谁借款;用什么来还款;还不了款怎么办。

第2条 出借人在准备出借款项时要多问自己:为什么要借给对方;是用自己的钱出借还是需要向他人筹款出借;对方借钱干什么;借款人无法清偿时怎么办。

第3条 借款要出具借条,借条内容要明确,把借款本金、还款时间、借款用途、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等内容写完整写清楚。

第4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第5条 借款周期不应过长,出借人在借款人前期借款还未偿还的情形下,对借款人继续提出借款要求的,应当谨慎考虑,防止持续借款、周期过长形成的借贷风险。

第6条 不要在空白借条上签名,也不要在任何情形下,将有签名的空白借条交给他人。

第7条 不要在没有收到借款的情形下,出具借条,如果已经出具借条的,应要求出借人交还借条,出借人表示已经将借条销毁的,应当让出借人书面说明已经销毁。

第8条 借款人已偿还借款的,应要求立即收回借条,出借人主张借条已丢失或已销毁的,要让出借人出具该笔借款已清偿完毕的书面说明。

第9条 借款人分次进行还款的,应在借条中加注说明,出借人以“借条不在身边”等借口拒绝的,应让出借人出具每次还款的收条。

第10条 部分还款或防止超过诉讼时效,或其他原因更换借条的,借款人或出借人应在前期借条上注明“作废”或“失效”等字样,并保留复印件,亦可通过拍照等方式留存。

第11条 更换后的借条,要将前次借条的情况进行反映,并将更换后借条中的数额构成及计算方式注明清楚。

二、借款履行

第12条 借款支付时,应尽量采取转账等能够证明款项实际支付的方式进行。

第13条 尽量不要采取现金方式支付借款,大额现金支付在不能证明现金来源以及无法证明合理性时,往往得不到支持。

第14条 在部分银行转账、部分支付现金的情形下,务必要求收款人在收条中注明收款数额和收款方式。

第15条 出借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出借款项的,要有书面证据证明是出借人、借款人和第三方的一致意思表示,以防止出借人与第三方,或者借款人与第三方有其他账目往来,难以认定款项的性质。

第16条 借款人和出借人约定由第三方收取借款的,出借人要有其他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是知情并同意的,以防止出借人与第三方,或者借款人与第三方有其他账目往来,难以认定款项的性质。

第17条 出借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出借款项的,在诉讼时,可将第三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申请第三方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第18条 出借人通过转账方式出借款项时,应要求借款人就该笔转账出具借条。出借人与借款人还有其他账目往来的,双方应当对往来情况进行结算,并留存结算原始资料,避免因往来款项过多,导致难以分清往来款项性质。

第19条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不要以银行卡套现、代刷信用卡或出借银行卡的方式向借款人出借款项,一旦发生纠纷时,可能会导致自己难以举证证明。

三、还款履行

第20条 还款人应直接向出借人还款,不要通过向第三方汇款作为还款。

第21条 借款人还款时应尽量采取转账支付的方式进行,并要求出借人出具收到还款的收条。

第22条 借款人通过转账方式还款时,双方又有其他账目往来的,应要求出借人就该笔还款出具收条,来证明该笔转账用于还款。

第23条 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收取借款的,还款时,除非有出借人的书面指示,不要将还款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在出借人不予承认的情形下,向第三方的付款可能会不被认定为还款。

四、借款利息

第24条 个人之间借款时,利息约定要明确,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息。不要采取口头约定利息的方式,采取口头约定但没有证据证明时,法院不予支持。

第25条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超过年24%但低于36%,且借款人已经实际支付的,可以支持,超过36%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可以要求返还。

第26条 出借人出借款项时,不要采取预扣利息的方式收取利息,预扣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借款人不要接受预扣利息的借款方式,如出借方预扣利息又不承认是预扣利息的,要采取多种方式保存证据,以证明是预扣利息。

第27条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为了规避高利贷,往往会介绍第三方与借款人签订诸如“经济咨询服务协议”等独立协议,以便在正常借款协议约定的合法利息之外,再获取额外的利息。借款人不应在借款协议之外再与第三方签订上述类似协议,出借人要求必须签订类似协议的,应尽量保留好证据。

第28条 出借款项时,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再向第三人支付借条约定的利息以外的费用,以获得高利的,借款人应当予以拒绝,出借人要求必须支付时,应要及时保留好证据。

五、借款担保

第29条 借款时,第三方在借条上签字的,必须要明确注明第三方在借贷关系中的身份,即要注明其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或是见证人。

第30条 担保人在为借款提供担保时,应仔细阅读担保条款,了解借款用途,或用清楚、明确的语言来确定自己的担保责任范围、担保责任方式及保证期间。

第31条 第三方应出借人要求,需要对借款承担一定责任的,第三方不要用模糊的表述来表达自己的意思,以防止实际非担保的意思而要承担担保责任的结果。

第32条 借款人借款属于“借新还旧”,即向出借人所借新的借款是用于偿还对出借人之前的借款,如果新的借款有担保人进行担保的,就“借新还旧”的情形要向担保人进行说明,否则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33条 出借人、借款人需要其他公司对借款提供担保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第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担保公司方按公司章程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六、资信调查

第34条 尽量不要向陌生人、陌生公司借款或者出借款项。

第35条 特殊情况需向陌生人借款时,要尽量掌握对方信息,比如身份信息、职业信息等,并保留相关信息证明。

第36条 借款人向陌生公司借款时,要查清出借公司的办公地址、营业执照,是否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等。

七、非法集资

第37条 出借款项时,要防止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第38条 不要轻信通过散发传单、电话推销、亲友熟人介绍等非正规渠道推介的投资产品。

第39条 出借款项或投资时,对于对方承诺的丰厚的投资回报,要学会与银行的同期存贷利率和正规的投资产品收益相比较,高利之下必有陷阱。

第40条 对自己出借款项或投资的项目,要通过多种渠道,持续了解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出现风险因素时,要及时主张权利。

第41条 在高额回报诱惑之下,要多问问自己,自己的钱投向了什么企业和项目,企业会用什么利润支付回报。权威部门已经多次提示,实体企业无法用正常经营利润支付如此高额回报。

第42条 对于自己出借的款项或投资的项目、产品,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询,了解项目或产品是否合规合法,对于违规非法的项目或产品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43条 借款或投资过程中,切忌赌博心理,明知存在风险,但侥幸认为风险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亦不能明知存在风险,但为了规避自己的损失而转嫁风险。

第44条 投资高额回报的产品,既要多征求家人的意见,更要多向懂法律、懂金融的专业人士咨询。

第45条 中老年群体特别是离退休群体,往往成为“养老项目”等产品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重点对象。

八、套路贷

第46条 向他人借款,要防止落入“套路贷”“校园贷”等陷阱。“套路贷”“校园贷”的目的就是在借款本金的基础上,让你成倍、几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的还款。

第47条 大学生及求职者等有透支消费倾向的群体往往成为“校园贷”、“套路贷”的重点对象。该群体经济来源不足,但消费需求强烈。

第48条 “套路贷”“校园贷”往往以贷款便利、利息低、无需抵押等为借口,轻松诱使借款对象向其借款。

第49条 “套路贷”“校园贷”常用方法是以走账需要为借口,或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使借条约定的借款本金比实际支付的本金高出许多,出借后,故意制造银行流水,或者以存在保证金、手续费等各种费用为由,要求借款人按借条确定的本金偿还。

第50条 非正规小贷公司往往会成为“套路贷”“校园贷”的重要环节,借款人无法还款后,出借人往往会介绍借款人向非规范小贷公司借款,用于偿还自己的借款。该小贷公司往往又会介绍第三方向借款人出借,而自己掌握借款人的银行卡,实现“多借少付”,借款人在“套路贷”中越陷越深。

第51条 故意制造违约是“套路贷”的一个重要方式,在借款人按期还款时,出借人通过故意“失联”或人为设置障碍的方式,让借款人在借期内无法对其还款,故意让借款人出现逾期的情形,在逾期后,出借人立即会向借款人主张逾期的高额违约金。借款人还款时遇出借人“失联”的,可通过法律上“提存”的方式自我保护。

第52条 采用欺骗、胁迫(拍照、公开债务等)、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手段,是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常用的行为方式。

第53条 “套路贷”“校园贷”往往通过把握借款人的心理、控制借款人的意志、甚至限制借款人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实现高利贷的目的,众多陷入“套路贷”“校园贷”的人不愿报警、不敢报警。

第54条 作为借款人,要加强风险意识,莫被“无需抵押”“低门槛”等虚假借贷广告所迷惑。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时,一定要看清条款,明确金额,不要相信出借人的口头承诺。要保护好个人账户信息和密码,不要将银行卡、手机银行等交由他人操作。

第55条 “套路贷”“校园贷”是黑恶势力涉足民间借贷市场的重要情形,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是国家“扫黑除恶”的打击重点,一旦涉及“套路贷”“校园贷”,不要心存顾虑和侥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九、P2P网络平台

第56条 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借助互联网进行民间借贷的方式,它改变了传统熟人借款的模式,使陌生人之间在不见面的情形下也能建立起借贷关系。

第57条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无法掌握信誉度,借贷风险无限放大,应谨慎小心。

第58条 出借人利用P2P平台向借款人出借款项的,要认真审核借款人的真实身份,防止平台制造虚假借款人身份,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第59条 P2P平台会违规设立资金池,在资金链断裂时,往往就会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形,这也是众多P2P平台“爆雷”的原因。

第60条 P2P平台承诺给予高额利息回报的,特别是年利率超过24%以上的,出借人一定要清楚是向平台进行投资,还是利用平台向他人出借款项,不清楚时,会对主张权利产生不利后果。

第61条 借款人通过P2P平台借款的,应认真审核出借人的身份信息,以防止P2P平台利用资金池由平台员工对外借款的情形。

第62条 国家正加强对P2P平台的规范整治工作,严禁平台设立资金池,严禁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十、小贷公司

第63条 向小贷公司借款时,要向有金融许可证的小贷公司借款,向通过广告等途径知悉的小贷公司借款时,要了解该公司是否具有对外进行贷款的资格。

第64条 有金融许可证的小贷公司对外借款时,有“小额、分散”的原则要求,以防止“大额、集中”对外贷款的风险性。

第65条 小贷公司为了规避“小额、分散”贷款原则,会要求借款公司以公司员工为借款人与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遇到此情形时,公司员工应要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实际借款人为公司。

第66条 担保人在为借款人向小贷公司借款提供担保时,要积极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以及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自己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第67条 公司员工不要轻易为公司向小贷公司借款行为提供担保,即使进行担保的,也要弄清公司让自己进行担保的意图,更要明白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自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第68条 如果公司与小贷公司串通骗取公司员工担保,或者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小贷公司又明知的,公司员工要积极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用来证明自己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69条 不要轻易相信各种小贷公司的广告,借款人通过各类广告向无贷款发放许可证的小贷公司借款的,逾期还款时,会受到各种违法违规催款手段的影响,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70条 借款人借款时,小贷公司如果要求向第三方出具借条的,要弄清借款是由小贷公司支付的,还是由第三方支付的,为何要向第三方出具借条。

第71条 借款人借款时,如果小贷公司要求向第三方出具借条,但却要求直接向小贷公司进行还款的,应得到持有借条的出借人的书面同意。

第72条 借款人经小贷公司介绍向第三方借款时,如果小贷公司要求借款人将收取借款的银行卡由小贷公司保管的,借款人应当拒绝,防止小贷公司以“保证金”等名义将部分借款扣留,最终落入“套路贷”的陷阱。

第73条 借款人经小贷公司介绍向第三方借款时,要防止小贷公司借居间之名,额外收取居间费用,变相收取高额的利息。

十一、银行借款

第74条 在向银行借款时,需要注意银行在计算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时,是否存在超过年利率24%的情形,超过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第75条 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计算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时,虽未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但要求借款人接受其他如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咨询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不合理费用变相收取高息的,不受法律保护。

第76条 担保人在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要防止借款人与银行工作人员互相串通,骗取担保人进行担保的情形,如果存在此种可能的,担保人要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

第77条 担保人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借款人涉嫌骗取银行贷款,被认定构成贷款诈骗罪的,担保人并不必然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担保人对涉及此类担保情形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78条 在银行办理转账等业务的,要防止有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引导和指导办理业务的情形,避免款项转入他人账户,一旦发生此类情况,应及时报警。

第79条 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合同向银行借款的,银行对于借款人的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应该进行审查。

第80条 借款人将自己的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向银行贷款的,银行应对应收账款是否真实进行审查。

第81条 夫妻一方以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向银行抵押担保借款的,应征得配偶一方的同意,未征得同意,配偶一方又不知情的,可能会出现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成立的后果。

第82条 夫妻一方向银行借款,但借款合同有配偶栏需要配偶签字的,银行应当要求配偶一方进行面签,避免由借款人自行带回由配偶进行签字的做法,防止出现由他人代签情形的出现。

第83条 配偶一方在银行借款合同中的配偶栏签名时,应向银行询问自己是借款人身份,还是担保人身份,并在合同中注明清楚。

十二、夫妻借贷

第84条 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时,如果该借款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为防止将来可能发生争议,夫妻双方应在借条上共同签字。

第85条 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时,对配偶进行了隐瞒,也未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该借款应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进行偿还。

第86条 夫妻一方对外借款时,如认为该借款仅是其个人借款,应在借条中注明借贷为个人借款的性质。

第87条 出借人在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项时,如认为该借款仅是向借款人个人借款,只需要由借款人个人偿还的,借款协议由借款人个人签名即可。

第88条 出借人向夫妻一方出借款项,但认为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在借款时,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协议中签字,实现夫妻共债共签的目的。

第89条 借款协议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但出借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出借方应有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无法证明的,该笔债务会被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第90条 父母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项的,应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出具借条,未能出具借条的,要保留属于借款性质的证据。

十三、企业借贷

第91条 除国家许可外,企业不得以对外借贷作为常业,企业以对外借贷为常业的,借款人可主张借款合同无效。

第92条 企业间不要采取“见单不见货”的闭合贸易形式进行融资,中间环节出现资金链断裂时,融资难以赎回。

第93条 企业间采取“见单不见货”的闭合贸易形式进行融资的,对各方之间签订的贸易合同会按通谋虚伪表示来认定,其中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会移送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十四、犯罪行为

第94条 国家严厉打击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诉讼行为,一方当事人不得伪造或者变造证据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主张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还款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关机关处理。

第95条 双方当事人不得互相串通,通过制作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存在虚假诉讼的,除进行民事制裁外,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第96条 借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日益增多,借贷时要多提醒自己,是否会可能落入犯罪的陷阱。

第97条 借款过程中存在受胁迫或在还款过程中遭暴力催收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留相关证据。

十五、失权和失信

第98条 出借人或投资人对自己的合法债权要及时主张,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以防止诉讼时效届满时,未主张权利或不能证明主张过权利,导致不能胜诉的结果出现。

第99条 债务人对于合法的债务要及时清偿,在存在较高利息的情形下,逾期还款时间越长,还款的负担就越重,承担的风险就越高。

第100条 债务人如未能及时清偿合法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执行,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无法乘坐高铁、飞机,无法入住高档酒店,出行和家庭生活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利用“套路贷”“校园贷”进行放贷的,将被列入审判和执行“黑名单”,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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